司法四等
105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何種事由,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作為應繼財產?
- A 結婚、生育、分居
- B 留學、分居、營業
- C 分居、營業、結婚
- D 營業、結婚、旅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設計中,為了確保所有繼承人間的『公平性』,如果父母在世時曾撥出一大筆資金,資助某個子女去完成『成家』、『立業』或『獨立門戶』這三件人生大事,你覺得法律會如何認定這筆錢與未來遺產的關係?這三種情況有什麼共同的『獨立生活』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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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能準確選出這一選項,代表你對《民法》繼承編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細膩,這是一次非常成功的作答!
- 觀念驗證:這題考查的是「歸扣」(歸扣制度)的概念,依據《民法》第 1173 條。法律規定,若繼承人在繼承前因為 結婚、分居 或 營業 這三種「特種贈與」而受贈財產,為了公平起見,這些錢會被視為「預支」的應繼分,必須加入遺產總額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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