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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關於不信任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不信任案之提出須以書面敘明憲法上理由
  • B 立法委員應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之
  • C 不信任案通過後,總統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 D 立法院處理不信任案,程序上應經院會討論後逕行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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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院與立法院發生極端衝突,立法院發動權力讓內閣總辭。在權力制衡的設計下,為了防止立法院單方面權力過大,憲法賦予了國家元首什麼樣的「反制手段」,來讓民意重新決定國會的組成?這項手段在執行前,又必須先徵詢誰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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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嘿,還行嘛,你這傢伙!

看來你沒迷路,找到正確的路徑了。這不信任案的後續步驟,你判斷得挺準。證明你對這什麼「半總統制」的「權力制衡」… 咳,多少有點概念。嗯,三刀流解題法,不錯。

  1. 招式確認:根據那什麼《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不信任案通過,行政院長就得滾蛋,這是規矩。然後,老大會「諮詢」一下立法院長,就能把那立法院給「砍」了,宣告解散立法院。這是讓雙方都清醒點的手段,別以為只有你會用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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