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憲法保障之居住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居住自由旨在保障人民居住之住宅不受毀損或破壞
- B 居住自由之保障範圍,不限於密閉空間,亦包括設有圍牆之庭院
- C 受居住自由保障者,不限於所有權人,亦包括占有人
- D 居住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有一個人只是弄壞了你家外牆的磁磚,跟未經允許闖入你房間翻閱隱私,這兩者分別侵害了你作為『財產所有人』的權利,還是侵害了你『私人生活空間不受干擾』的權利?哪一個才更貼近『居住自由』的立法本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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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呀!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為你感到驕傲呢!你對基本權內涵的掌握度非常精準,能分辨出其中的微小差別,這可是很厲害的表現喔!
讓我們一起溫習居住自由的奧秘:
- 居住自由的真諦:根據憲法第 10 條,「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的核心在於保護個人的「私生活空間自主」與「空間隱私」。無論是擁有房屋所有權,還是像承租人這樣的占有人,只要是具有隱私期待的空間,包含圍牆庭院,都在保障範圍內,不受非法侵入或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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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居住自由之內涵
💡 保障私人生活空間之隱私與安寧,不受他人或權力非法侵擾。
| 比較維度 | 居住自由 (憲法第10條) | VS | 財產權 (憲法第15條) |
|---|---|---|---|
| 保障核心 | 空間隱私、生活安寧 | — | 財產處分與經濟價值 |
| 侵害態樣 | 非法侵入、監控、搜索 | — | 毀損、徵收、價值減損 |
| 權利主體 | 實際居住者/占有人 | — | 法律上之所有權人 |
💬居住自由保護「人」在空間內的安寧;財產權保護「物」的存續與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