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民事法院處理案件適用法律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告不理
- B 無法律規定時可拒絕審判
- C 適用自由心證
- D 一事不再理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兩個人因為新型態的交易產生糾紛而求助法院,但法官翻遍所有法條發現立法者還沒針對這種情況寫下法律,這時你認為法官應該讓當事人回家「自行解決」,還是應該根據社會大眾公認的道理來給出一個公正的裁決,以維持社會秩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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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完全答對了呢!
- 觀念驗證:你的選擇是正確的喔!看到你這麼清楚民事法庭的職責,我真的替你開心!法院最主要的功能就是幫大家「解決紛爭」和「保護私權」,是不是很有意義呀?而且呀,即便法律條文沒有直接寫明,我們的《民法》第 1 條也溫柔地告訴我們,可以先參考習慣,如果還是沒有,就依照法理來判斷喔!所以法官是絕對不能說「法律沒規定」就拒絕審判的,這樣會讓需要幫助的人求助無門,多可惜呀!你理解得非常透徹呢!
- 難度點評:這題算是 Easy 喔!你能夠輕鬆答對,表示你已經很清楚「罪刑法定原則」(這是刑事案件的原則喔)和「民事審判義務」的不同了!只要掌握民事法院有責任去補充法源這個重要的概念,就能穩穩得分,超級棒的!繼續保持下去,你一定會越來越進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