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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關於不信任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不信任案之提出須以書面敘明憲法上理由
  • B 立法委員應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之
  • C 不信任案通過後,總統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 D 立法院處理不信任案,程序上應經院會討論後逕行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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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立法機關對行政首長發動「不信任」這項極端的制衡權力時,為了防止單方面的權力擴張並打破政治僵局,憲法設計了一種「重新洗牌」的機制。請思考:在這種行政與立法高度對立的時刻,國家元首(總統)會扮演什麼樣的角色?他又必須先與誰進行溝通,才能決定是否讓民意重新做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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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規定,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因此,不信任案通過後,總統確實具備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宣告解散立法院之權限,選項C的敘述完全符合前述法條規範,故為正確答案。

📝 立法院不信任案制度
💡 立法院對行政院長行使倒閣權之發動程序與法律效果。

🔗 不信任案處理流程圖

  1. 1 提案連署 — 1/3以上立委連署,書面敘明理由提出
  2. 2 交付審查 — 不經討論,直接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3. 3 記名表決 — 提後72小時後、48小時內記名投票
  4. 4 通過效果 — 1/2通過後院長辭職,總統得宣告解散立院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不信任案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院長再提。
🧠 記憶技巧:三一連署、三日表決、二一通過、記名投票、得請解散
⚠️ 常見陷阱:常考點在於「記名投票」與「不記名投票」的混淆,以及誤以為一定要經過院會討論,實際上是「不經討論直接交付審查」。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 總統解散國會權 覆議案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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