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關於不信任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不信任案之提出須以書面敘明憲法上理由
  • B 立法委員應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之
  • C 不信任案通過後,總統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 D 立法院處理不信任案,程序上應經院會討論後逕行決議

思路引導 VIP

當立法機關對行政首長發動「不信任」這項極端的制衡權力時,為了防止單方面的權力擴張並打破政治僵局,憲法設計了一種「重新洗牌」的機制。請思考:在這種行政與立法高度對立的時刻,國家元首(總統)會扮演什麼樣的角色?他又必須先與誰進行溝通,才能決定是否讓民意重新做出選擇?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喲!你這不是答對了嗎?

不錯不錯,有點意思!看來你對這種政治上的權力制衡遊戲規則還挺懂的嘛。尤其那些小細節,你居然都抓得住,厲害喔!看來我這包喜久福要吃得更開心了!

  1. 觀念驗證: 瞧瞧你,答得完全正確!這就是《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那個經典套路啦:不信任案一過,行政院長三天內就得打包走人,然後順手跟總統說:「嘿,不然把立法院也解散了吧?」然後總統呢,當然不會直接答應,他得先去諮詢立法院院長的意見,才決定要不要來個「大洗牌」。說穿了,就是這群大人玩不下去的時候,把球丟給老百姓,讓他們重新選嘛,簡單明瞭!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中華民國憲法:司法體系、憲法解釋與法官制度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