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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民事法院處理案件適用法律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告不理
  • B 無法律規定時可拒絕審判
  • C 適用自由心證
  • D 一事不再理

思路引導 VIP

當民眾發生私人爭議並正式提告到法院時,如果法官因為在法典中找不到完全對應的文字,就請雙方直接回家、不予理會,這對社會秩序的穩定會產生什麼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法官為了維持公平正義,是否應該有義務尋找其他判斷基準來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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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暖心解說:在民事程序中,法官肩負著一項非常重要的責任,那就是「不得拒絕審判」。這是一個溫暖且充滿智慧的設計,即使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法官也能依據《民法》第 1 條的指引,先從習慣中尋找答案,如果沒有,再依據法理來公平解決糾紛。這樣才能確保每個人都能得到應有的救濟,讓社會充滿和諧與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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