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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法

第 一 題

甲教唆乙傷害 A,乙拒絕,被一旁乙之同居人丙知悉。一星期後丙隱瞞乙打電話給甲,謊稱乙改變心意,但要求甲先將之前約定予乙的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匯入丙的帳號。甲匯款後,丙捲款潛逃。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而 10 萬元依新修正刑法又應如何處置?(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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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兩大核心:一是『共犯從屬性原則』下失敗教唆的刑罰評價;二是『沒收新制』中,犯罪所得與不法原因給付(買凶錢)的交錯。考生須精準指出甲因正犯未著手而不成立犯罪,並結合民法不法原因給付阻卻返還請求權之概念,論證該10萬元不適用優先發還被害人規定,應作為丙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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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教唆被拒是否成立教唆犯罪?甲給付之「買凶錢」作為丙之詐欺犯罪所得,是否因屬「不法原因給付」而排除發還被害人之規定,應依法宣告沒收? 【解析】 壹、甲之行為依刑法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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