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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法

第 二 題

甲因女友乙遭前男友 A 跟蹤騷擾而氣憤不已,乙為證明自己與 A 無瓜葛,唆使甲教訓痛打 A 一頓,不料甲與 A 見面時,見 A 開名車戴名錶,打消打 A 之念頭,反而恐嚇 A 交付十萬元作為賠償,否則將向 A 公司上級檢舉 A 性騷擾乙一事。A 為息事寧人,將錢交付予甲,但心仍有未甘,天天打電話騷擾乙。乙找來甲交待甲一定要依其指示殺了 A。某日甲持改造式手槍埋伏在 A 上班地方樓下電梯口,打電話約 A 下樓,俟電梯門一開步出一人,甲以為是 A 就開槍,未料是其他樓層的人先走出電梯而中槍,幸緊急救護未死,A 也毫髮無傷。請問甲、乙之行為如何論斷?(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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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將行為依時序與行為人拆解:(1)第一階段:乙教唆傷害,甲卻轉念恐嚇取財,此處測驗「教唆過剩」與「共犯從屬性」(失敗教唆不罰);(2)第二階段:乙教唆殺人,甲卻誤擊他人(未死),此處測驗「客體錯誤」依「法定符合說」之處理,以及「正犯客體錯誤對教唆犯之效力」。最後,務必點出槍砲條例之特別法適用,以及10萬元與改造手槍的「沒收」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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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共犯限制從屬性原則(失敗教唆)、教唆過剩之處理;客體錯誤對正犯及教唆犯之影響;殺人未遂與槍砲條例之競合及沒收新制之適用。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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