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制] 刑法
第 四 題
甲與 A 結怨已久,常思要好好教訓 A。甲偶然間結識黑道混混乙,遂以10 萬元為報酬指使乙教訓一下 A,讓 A 吃點皮肉之苦。乙收錢後翌日便持棍棒埋伏在 A 家外面,計畫待 A 返家時教訓 A。不久後,乙見一人來到 A 家門口,乙便持棍棒衝上前去亂棒毆打,打完後方發現自己粗心地打錯人,被打的是與 A 體型完全不同的鄰居 B,全身多處紅腫挫傷的 B 嗣後提出相關告訴。試問甲、乙有何刑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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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覺反應出「錯誤理論」的經典考點。首先分析正犯(乙)的等價客體錯誤,依據法定符合說確認其不阻卻故意。接著進入核心深水區:正犯的客體錯誤對「教唆犯(甲)」的效力為何?務必點出「客體錯誤說(實務)」與「打擊錯誤說(學說)」之爭議,並利用題目中「體型完全不同」的細節來論證因果歷程的重大偏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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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正犯發生「等價客體錯誤」是否阻卻其故意,以及正犯之客體錯誤對於已特定目標之「教唆犯」而言,應評價為客體錯誤或打擊錯誤之學理爭議。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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