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制] 刑法
第 二 題
二、甲與乙素有嫌隙,某日甲聽聞乙在外造謠誹謗自己,怒不可遏,遂帶著球棒找到乙,將其痛毆一頓。甲本來只想讓乙吃點皮肉之苦,不料下手過重,竟打到乙口吐白沫,失去意識。甲見事情鬧大,知道若不立刻將乙送醫急救,乙很有可能會死掉,惟因旁邊有路人經過,對其指指點點,甲方寸大亂,心想最後乙不管是死亡,還是變成植物人,雖然不是自己最初的本意,自己這輩子都完了,遂迅速逃離現場,亡命天涯。乙因為無人伸出援手,最後竟死於現場。嗣後經調查,若甲當時將乙送醫急救,其尚可存活,不致喪命。試問甲有何刑責?(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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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危險前行為」所生之保證人地位,以及「行為中途犯意升階」之評價。考生應嚴格運用三階層架構,先檢驗前階段毆打行為之傷害罪,再著重分析後階段甲不為救助行為是否該當「不作為殺人罪」,並仔細涵攝其主觀上之「殺人之未必故意」,最後處理兩罪之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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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危險前行為所生保證人地位之認定、不作為殺人罪之未必故意涵攝,以及前階段故意犯與後階段不作為犯之競合處理。 【解析】 壹、甲持球棒痛毆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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