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考申論題 112年 [法制] 刑法

第 三 題

三、甲因受到乙丟擲馬克杯,致劃傷下巴,不甘受辱,於翌日找乙理論。兩人一言不合,甲徒手毆打乙左臉,抓住乙頭部撞擊牆壁,致乙因重心不穩摔落在地後,甲又以身體優勢力量重壓跨坐在乙懷有身孕之肚子上,以拳頭重擊乙頭部數下,經乙反擊抓住其頭髮後,始鬆手讓乙坐起。在毆打過程中,甲向乙譏嘲稱:「反正你生的小孩是白癡,不如把他打到流產。」乙因有破水情形,就醫時,經醫師診斷有早產現象,因無法保住胎兒,經治療後進行引產,產下死產男嬰一名。試問甲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先釐清「胎兒」在刑法上的權利主體地位(尚未出生非自然人,不成立殺人罪),接著分析甲的暴力行為同時侵害孕婦身體法益與胎兒生命法益。解題關鍵在於涵攝甲的主觀墮胎故意(由言語表徵判斷),並探討「流產」是否該當刑法第10條之重傷定義,最後依想像競合處理罪數。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甲之暴力行為致孕婦流產,是否構成殺人罪或重傷罪,及其對孕婦身體法益與胎兒法益侵害之競合評價。 【解析】 壹、甲致乙流產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91條第1項「未得孕婦同意使之墮胎罪」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2年[法制] 刑法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