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制] 刑法
第 三 題
三、甲警察於某路段執行臨檢盤查,乙為通緝犯,開車經過該路段,遭甲攔停要求接受檢查。乙停車受檢時,擔心自己通緝犯身分被發現,用力踩下油門,欲衝撞甲,在快要衝撞到站在車子前方的甲之際,甲立即持手槍朝擋風玻璃射三槍,子彈貫穿玻璃射中乙的頭部。乙雖送醫急救進行手術,術後仍呈現認知障礙,語言能力嚴重減損與四肢肢體障礙之情形。試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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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警察執法致人重傷或死亡之刑事責任,為國家考試經典題型。作答時應依循三階層架構:首先判斷乙的傷勢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之重傷定義,並認定甲朝車內連開三槍具備殺人之未必故意(構成殺人未遂);接著於違法性階層,深入論證甲之行為是否符合「正當防衛」(刑法第23條)或「依法令之行為」(刑法第21條配合警械使用條例),並就「手段是否過當/違反比例原則」進行實質涵攝,得出個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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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開槍致乙重傷是否構成殺人未遂罪?其開槍制止汽車衝撞之行為,能否主張正當防衛或依法令之行為而阻卻違法? 【解析】 壹、甲開槍致乙重傷之行為,該當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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