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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法

第 三 題

甲男凌晨時分開車回家,遇到警察乙臨檢執行酒測。乙攔下甲車,要求甲吹氣進行酒精濃度檢驗。甲認為自己只吃了薑母鴨,沒有喝酒,竟被警察攔下而心生不爽,拒絕接受測試。乙見甲拒絕酒測,立即開啟攝影機要進行錄影蒐證,甲見狀,憤而動手毆打乙的臉部數拳,孰料乙的左眼亦遭揮擊受傷,經治療後,左眼視力僅存0.1,且僅能視及眼前50公分內景物。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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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題,應先將行為拆解並對應法益:毆打警察涉及國家法益的「妨害公務罪」,而造成左眼受傷則涉及個人身體法益的「傷害或重傷罪」。解題關鍵在於依據刑法第10條第4項判斷客觀傷勢是否達「重傷」標準,並透過題幹「孰料」二字精準定性行為人主觀上僅具普通傷害故意,進而論以加重結果犯,最後以想像競合處理法條競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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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揮拳毆打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察致其左眼視力僅存0.1,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罪與傷害致重傷罪,及其競合關係。 【解析】 壹、甲毆打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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