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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3年 [法制] 刑法

第 一 題

一、甲明知自己於喝酒之後深夜有夢遊的宿疾,某日仍因貪杯,因此喝了許多酒,甲於酒後入睡,未料當晚發生自己無法控制的身體夢遊情事,並且在毫無意識狀態下,甲走到自家門外,徒手攻擊正在甲家門口抽菸的乙,並把乙手臂打到紅腫,甲並愈打愈兇,極可能要拿路邊大石頭丟乙的頭,乙為了保護自己,只好猛力一拳打了仍在夢遊中的甲頭部,甲被乙打到後倒地昏迷,直到第二天清晨才醒來,並發現自己頭部紅腫,尚無大礙。請問甲、乙刑責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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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行為性」之有無。看到夢遊,應直覺反應其欠缺人類意思支配,無「行為性」,故非屬正當防衛中之「不法侵害」,乙的反擊僅能主張「緊急避難」。對於甲,則需運用廣義原因自由行為或過失前行為之法理,將審查時點提前至其意識清醒時的「飲酒」行為來追究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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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夢遊狀態是否具備「行為性」而構成正當防衛之「不法侵害」?以及行為人對自身夢遊宿疾具預見可能性而仍飲酒,應如何究責? 【解析】 壹、甲徒手攻擊乙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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