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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法制] 刑法

第 二 題

甲暗夜持刀追殺乙,企圖置之於死地,揮刀兩次,砍傷乙之手臂。乙驚慌逃命,甲追逐數百公尺,氣力不繼,無法再追。乙慌不擇路奔逃,並不知道甲已經放棄追逐,略一恍神,跌入一處深洞,因跌勢凶猛,頭骨破裂死亡。乙所跌入的深洞,乃因施工人員丙疏忽所致。丙負責修復馬路上自來水管線,將人孔蓋掀開後,忘記復歸原位。問:甲、丙成立何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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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的判斷(尤其是因果歷程偏離)以及「未遂犯」之認定。考生應先透過客觀歸責理論檢驗甲追殺與乙跌死之間是否風險實現,接著區分甲放棄追逐是「障礙未遂」或「中止未遂」,最後依三階層檢驗丙的過失行為與結果間的歸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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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因果歷程偏離之客觀歸責判斷、障礙未遂與中止未遂之區別、過失犯之結果歸責。 【解析】 壹、甲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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