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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2年 [法律實務組] 刑法

第 一 題

甲因與某夜店保安 A、B 發生衝突感覺受辱,乃透過不在場之司機乙以電話聯絡甲之員工丙到場為甲出氣。接獲通知後,丙自行決定以通訊軟體糾集甲、乙均不認識之網友到場助陣,網友們經輾轉通知約 10 餘人到場。不知何原因丙突然以現場之不鏽鋼立柱攻擊 A、B,致 A、B 受傷。甲與其餘在場 10 餘人見狀,群情激動,與夜店內之其他多名保安人員爆發多波肢體衝突,到場處理之警員 C 在混亂中傷重死亡。試分析甲、乙、丙之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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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典型的『多行為人與多重法益侵害』實例題。解題關鍵在於:1. 依『一人一節』原則分段論述甲、乙、丙之刑責;2. 區辨教唆犯之教唆範圍與正犯的『實行過剩』;3. 處理聚眾鬥毆中『下手者不明』導致死亡結果時,刑法第150條妨害秩序與第283條聚眾鬥毆致死罪的適用關係;4. 留意『傳達使者』(乙)的刑責與沒收新制(作案工具所有權)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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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教唆犯與實行過剩之界線、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罪與聚眾鬥毆致死罪之競合、傳達使者之刑責,以及犯罪工具之沒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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