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法
第 一 題
甲因與某夜店保安 A、B 發生衝突感覺受辱,乃透過不在場之司機乙以電話聯絡甲之員工丙到場為甲出氣。接獲通知後,丙自行決定以通訊軟體糾集甲、乙均不認識之網友到場助陣,網友們經輾轉通知約 10 餘人到場。不知何原因丙突然以現場之不鏽鋼立柱攻擊 A、B,致 A、B 受傷。甲與其餘在場 10 餘人見狀,群情激動,與夜店內之其他多名保安人員爆發多波肢體衝突,到場處理之警員 C 在混亂中傷重死亡。試分析甲、乙、丙之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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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教唆過剩」、「聚眾鬥毆(妨害秩序)新法適用」以及「因果關係不明之聚眾鬥毆致死罪」。解題時應先界定各行為人之主客觀犯意連結,區別甲的教唆行為與後續實行行為;接著探討丙隨手拿立柱是否構成攜帶凶器加重;最後針對混戰中警員死亡但不知孰為下手之情況,精確涵攝刑法第283條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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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教唆過剩之認定、刑法第150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攜帶凶器」之解釋、以及混戰中致人於死且因果關係不明時第283條聚眾鬥毆致死罪之適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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