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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9年 [法制] 刑法

第 三 題

三、甲、乙、丙三人共謀進入A的家中行竊。三人同時說好,各自攜帶一把螺絲起子以撬開門窗。三人使用螺絲起子打開窗戶,成功潛入A的家行竊。在離開A的家時,甲、乙先行將財物裝載上車,丙正欲離開時卻遭鄰居B察覺並壓制,甲、乙為將丙救出,儘管丙當場表示反對施暴,兩人仍拿出各自的螺絲起子刺擊B,丙因此得以逃脫。試問甲、乙、丙的行為成立何罪?(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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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共同正犯」與「準強盜罪」的複雜交織。首先,三人共謀攜帶螺絲起子(兇器)侵入住宅竊盜,構成加重竊盜罪。接著,甲、乙為了救丙而對B施暴,這觸發了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及其加重態樣(第330條)。最核心的爭點在於:丙是否需要為甲、乙「意料之外且反對」的暴力行為負責?這涉及共同正犯中「逾越共同犯意」的處理,以及準強盜罪共同正犯的歸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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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攜帶螺絲起子、三人以上、侵入住宅竊盜之加重態樣。
  2. 準強盜罪之成立要件(為脫免逮捕、防護贓物或湮滅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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