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法
第 一 題
甲因與某夜店保安 A、B 發生衝突感覺受辱,乃透過不在場之司機乙以電話聯絡甲之員工丙到場為甲出氣。接獲通知後,丙自行決定以通訊軟體糾集甲、乙均不認識之網友到場助陣,網友們經輾轉通知約 10 餘人到場。不知何原因丙突然以現場之不鏽鋼立柱攻擊 A、B,致 A、B 受傷。甲與其餘在場 10 餘人見狀,群情激動,與夜店內之其他多名保安人員爆發多波肢體衝突,到場處理之警員 C 在混亂中傷重死亡。試分析甲、乙、丙之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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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將行為人(甲、乙、丙)與行為階段(教唆出氣、傷害A/B、聚眾衝突、警員死亡)進行切分。核心考點在於:(1)教唆使者(乙)與教唆犯(甲)之認定;(2)刑法第150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之新法適用(攜帶凶器加重);(3)舊法第283條刪除後,對於混亂中警員死亡之結果,如何運用共同正犯與加重結果犯(如妨害公務致死罪)之法理及客觀預見可能性進行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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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教唆使者與教唆犯之認定、刑法第150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之該當性,以及群毆致警員死亡時,加重結果犯之共同正犯歸責判斷。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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