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法
第 三 題
甲之妻 A 攜帶兩名幼子到甲與乙共同租屋處找甲,然在該租屋門口遭甲之友人丙阻攔。事後甲、乙看見丙手上有舊傷,雖知 A 幾無出手抓傷丙之可能,仍共同心生陷害 A 之故意,先由甲唆使丙到醫院驗傷。由於醫院拒絕開具診斷證明書,甲臨時決定再唆使丙用電腦軟體自行製作診斷證明書。之後,由乙偕同丙到某警察局申告 A 抓傷其手臂,提出傷害罪告訴。心有不安的丙在 A 收到警局通知書詢問案情前即撤回傷害罪告訴。試分析甲、乙、丙之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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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多行為人參與下的罪名辨析與競合。解題時應先從「正犯」丙的行為出發,論證偽造診斷證明書的文書定性(特種文書或私文書)、使用偽證與誣告罪的吸收關係,以及撤回告訴是否等同「自白」(§172)。接著再分別探討甲(教唆誣告、教唆偽造文書之數罪)與乙(共同教唆誣告與共犯過剩之阻卻)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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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偽造診斷證明書之文書性質、誣告罪與使用偽造證據罪之競合、誣告罪「自白」之認定,以及共同教唆與共犯過剩之界線。 【解析】 壹、丙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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