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觀護人] 刑法
第 一 題
甲因與某夜店保安 A、B 發生衝突感覺受辱,乃透過不在場之司機乙以電話聯絡甲之員工丙到場為甲出氣。接獲通知後,丙自行決定以通訊軟體糾集甲、乙均不認識之網友到場助陣,網友們經輾轉通知約 10 餘人到場。不知何原因丙突然以現場之不鏽鋼立柱攻擊 A、B,致 A、B 受傷。甲與其餘在場 10 餘人見狀,群情激動,與夜店內之其他多名保安人員爆發多波肢體衝突,到場處理之警員 C 在混亂中傷重死亡。試分析甲、乙、丙之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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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多人參與混戰下的罪責個別化原則。首先,應區分各行為人之客觀行為與主觀犯意,注意「正犯逾越」對教唆犯(乙)的影響;其次,靈活運用修法後的《刑法》第150條(妨害秩序罪)及第283條(聚眾鬥毆罪),精確處理因果關係不明時(警員C死亡)的歸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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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教唆犯對正犯客觀逾越行為之歸責界線」、「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且因果關係不明時之處理(刑法第283條)」,以及「修法後加重妨害秩序罪(刑法第150條)之適用與競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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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與教唆逾越
💡 區分教唆範圍、正犯逾越及聚眾鬥毆致死之歸責判斷。
| 比較維度 | 現場實施者 (甲、丙) | VS | 遠端教唆者 (乙) |
|---|---|---|---|
| 妨害秩序 (§150) | 在場參與聚集,成立加重罪名 | — | 不在場且未預見,不成立 |
| 鬥毆致死 (§283) | 下手實施且死因不明,成立 | — | 無此犯意聯絡,不成立 |
| 傷害罪性質 | 屬共同正犯 (§28) | — | 屬教唆犯 (§29) |
💬行為責任隨「現場參與程度」與「犯意範圍」而異,乙因正犯逾越而僅負教唆傷害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