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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觀護人] 刑法

第 四 題

約十餘名幫派分子聚集於一間座落於市區交通樞紐道路旁的夜店門口,在甲命令下叫囂、占據車道,以及阻擋出入口,致使該夜店與周邊商家的顧客驚恐走避。見到警方到場後,甲反而透過網路直播號召更多人前來圍堵警車與推倒交通錐。警員 A 在維持交通秩序時,遭幫派分子乙揮拳擊中臉部,導致其鼻樑流血,其他幫派分子鼓譟說:「打得好!就該這樣!」面對被群眾阻塞的車道,急著送哮喘孩童 B 就醫的丙,以及急著趕時間出國搭機的丁、戊三人共同決意開車衝入人群,強行開闢一條通路。未料,丙車被攔下,丙、丁、戊因執意通行,隨即與甲、乙等幫派分子爆發激烈肢體衝突,混亂中被捲入群毆的路人 C,於參與群毆時受到驚嚇,導致心臟病發死亡。試分析甲、乙、丙、丁、戊前述行為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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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多行為人犯罪之罪名認定(妨害秩序、妨害公務)」、「客觀歸責理論之應用(被害人特異體質引發反常因果歷程)」以及「緊急避難之法益權衡」。考生應依行為人(甲乙、丙、丁戊)分段進行三階層檢驗,特別注意刑法第150條「聚集」之新法定義、互毆能否主張正當防衛之實務見解,以及丙(救助生命)與丁戊(趕飛機)在阻卻違法事由上的根本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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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妨害秩序與妨害公務之競合、被害人特異體質死亡之客觀歸責、緊急避難之法益衡量、互毆行為與正當防衛之適用。 【解析】 壹、甲與乙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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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秩序與緊急避難
💡 探討聚眾施暴、妨害公務、客觀歸責及避難行為之利益衡量。
比較維度 丙(救護病童) VS 丁、戊(趕搭飛機)
保全法益 生命、身體健康 財產、行動自由
犧牲法益 他人安全與自由 他人安全與自由
利益衡量 保全 > 犧牲 保全 < 犧牲
法律結果 阻卻違法 (無罪) 不得避難 (有罪)
💬緊急避難之核心在於「保全利益必須顯著大於犧牲利益」。
🧠 記憶技巧:三階論檢查:避難看秤子(利益衡量)、互毆沒防衛、特異斷歸責、聚眾分首從。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丁、戊與丙雖然共同行動,但因「避難動機」不同,導致利益衡量結果互異,不能一概論以避難成功。
客觀歸責理論 想像競合犯 聚眾鬥毆罪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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