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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法

第 四 題

約十餘名幫派分子聚集於一間座落於市區交通樞紐道路旁的夜店門口,在甲命令下叫囂、占據車道,以及阻擋出入口,致使該夜店與周邊商家的顧客驚恐走避。見到警方到場後,甲反而透過網路直播號召更多人前來圍堵警車與推倒交通錐。警員 A 在維持交通秩序時,遭幫派分子乙揮拳擊中臉部,導致其鼻樑流血,其他幫派分子鼓譟說:「打得好!就該這樣!」面對被群眾阻塞的車道,急著送哮喘孩童 B 就醫的丙,以及急著趕時間出國搭機的丁、戊三人共同決意開車衝入人群,強行開闢一條通路。未料,丙車被攔下,丙、丁、戊因執意通行,隨即與甲、乙等幫派分子爆發激烈肢體衝突,混亂中被捲入群毆的路人 C,於參與群毆時受到驚嚇,導致心臟病發死亡。試分析甲、乙、丙、丁、戊前述行為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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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屬多行為人參與之複雜實例題,解題關鍵在於「依行為階段與行為人」進行分段檢驗。首先,應辨別甲、乙等人涉及之妨害秩序新法(第149、150、136條)及妨害公務罪;其次,精準區分丙(為救病童)與丁戊(為趕班機)駕車衝入人群行為在「緊急避難(第24條)」阻卻違法事由上之成立與否;最後,針對路人C驚嚇休克死亡,須以「客觀歸責理論(反常因果歷程)」切斷加重結果犯之歸責,排除第283條聚眾鬥毆致死罪,回歸第150條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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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1. 群眾聚眾佔據道路、妨害公務及鬥毆之妨害秩序罪(刑法第150、136條)適用;2. 駕車衝撞人群時,救助病童與趕搭飛機在「緊急避難」之法理評價差異;3. 路人因驚嚇引發心臟病亡,對於鬥毆者之客觀歸責判斷。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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