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
第 二 題
二、甲常於所住社區餵流浪狗,所經之處均有流浪狗成群跟隨,但也因狗群排泄物造成環境髒亂,附近居民對甲均十分不滿。其中,賃居附近的大學生乙更曾數次在甲餵狗群時與甲發生嚴重口角,每次均幾乎與甲互毆,幸賴旁人勸阻而未釀更嚴重衝突。甲之後乃於餵流浪狗時攜帶球棒防身。行為當日晚間,乙自外騎機車返租屋處,持機車大鎖正欲鎖車,又見甲在餵流浪狗,乃上前痛斥並要甲快滾。甲大怒,高舉球棒大吼要乙走開。此時乙因認甲持球棒可能傷害自己,也要甲放下球棒,並快步上前靠近甲,徒手欲奪球棒。甲見乙伸手欲奪球棒,同時又看到乙另一手持機車大鎖,且想起先前數次吵架積怨,乃持球棒使盡全身力氣對乙頭部重擊一次,乙因此立刻倒地不起。乙受重擊後頭部骨折、顱內也大量出血,經送醫始免一死。試問:依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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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殺人故意與傷害故意之區分(最高法院判斷標準)」以及「正當防衛(現在不法侵害之認定、防衛意思、防衛過當)」之理解。作答時應嚴格遵守三階論,先審查甲之行為客觀與主觀是否該當殺人未遂,接著深入探討乙奪棒的行為是否為「合法防衛」,進而判斷甲能否主張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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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持球棒重擊乙頭部之行為,應論以殺人未遂或重傷未遂?又甲能否主張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阻卻違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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