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觀護人] 刑法
第 三 題
甲之妻 A 攜帶兩名幼子到甲與其婚外情對象乙共同租屋處找甲,然在該租屋門口遭甲之友人丙阻攔。事後甲、乙看見丙手上有舊傷,雖知 A 幾無出手抓傷丙之可能,仍共同心生陷害 A 之故意,先由甲唆使丙到醫院驗傷。由於醫院拒絕開具診斷證明書,甲臨時決定再唆使丙用電腦軟體自行製作診斷證明書。之後,由乙偕同丙到某警察局申告 A 抓傷其手臂,提出傷害罪告訴。心有不安的丙在 A 收到警局通知書詢問案情前即撤回傷害罪告訴。試分析甲、乙、丙之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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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誣告罪」與「偽造文書罪」之適用與競合,以及多數參與犯之區分。考生應先定性「診斷證明書」之文書種類,接著檢驗使用偽證誣告與行使偽造文書之競合關係;並精準辨析甲(幕後主導)、乙(陪同實行)、丙(實行者)三人間在教唆與共同正犯(同謀共同正犯)間的界線,最後須留意刑法第172條誣告自白減輕事由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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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診斷證明書之文書屬性;使用偽造證據誣告與行使偽造文書之競合;共謀共同正犯與教唆犯之界線;單純撤回告訴是否該當誣告罪之自白減輕事由。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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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與偽造文書之競合
💡 解析誣告罪與偽造文書罪之行為分擔、競合與自白減刑要件。
- 診斷證明書屬刑法第212條特種文書。偽造後持以行使,由行使行為(第216條)吸收偽造行為。
- 意圖陷害他人而使用偽造證據向警察申告,構成刑法第169條第2項使用偽造證據誣告罪。
- 刑法第172條減免規定以「自白」為限。實務認單純撤回告訴若未承認申告內容虛偽,不生減免效力。
- 幕後主導者雖未親自實施申告行為,依釋字第109號,仍可論以「共謀共同正犯」而非僅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