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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

第 一 題

甲教唆乙傷害 A,乙拒絕,被一旁乙之同居人丙知悉。一星期後丙隱瞞乙打電話給甲,謊稱乙改變心意,但要求甲先將之前約定予乙的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匯入丙的帳號。甲匯款後,丙捲款潛逃。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而 10 萬元依新修正刑法又應如何處置?(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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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現行法下共犯從屬性原則(失敗的教唆)以及沒收新制對「不法原因給付」犯罪所得的處理。考生看到題目應先辨識出甲教唆乙失敗屬「未遂教唆」,依現行刑法不罰;接著分析10萬元之性質,認定其為丙詐欺之犯罪所得,並結合民法不法原因給付不得請求返還之規定,論證該10萬元不適用優先發還被害人規定,應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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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犯從屬性原則下「失敗教唆」之可罰性,以及不法原因給付於沒收新制下之犯罪所得沒收與發還問題。 【解析】 壹、甲教唆乙傷害A之行為不罰(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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