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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法

第 三 題

甲之妻 A 攜帶兩名幼子到甲與其婚外情對象乙共同租屋處找甲,然在該租屋門口遭甲之友人丙阻攔。事後甲、乙看見丙手上有舊傷,雖知 A 幾無出手抓傷丙之可能,仍共同心生陷害 A 之故意,先由甲唆使丙到醫院驗傷。由於醫院拒絕開具診斷證明書,甲臨時決定再唆使丙用電腦軟體自行製作診斷證明書。之後,由乙偕同丙到某警察局申告 A 抓傷其手臂,提出傷害罪告訴。心有不安的丙在 A 收到警局通知書詢問案情前即撤回傷害罪告訴。試分析甲、乙、丙之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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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釐清多數參與者的共犯結構與數罪競合。首先應審查「正犯」丙的偽造文書、誣告罪及其競合,並特別留意刑法第172條「自白」與單純「撤回告訴」的實務區別。其次,分析甲的教唆行為及罪數。最後,判斷乙的參與度(共同教唆或幫助犯),並精準點出甲「臨時起意」教唆偽造文書時,乙不負該部分責任的「共犯過剩」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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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偽造私文書與誣告罪之競合、誣告罪撤回告訴是否適用自白減免規定(刑法第172條),以及共同參與犯罪時「共犯過剩」與共犯型態之認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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