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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法制] 刑法

第 一 題

甲、乙為 A 公司職員,某日奉命前往銀行幫公司提款,提款後甲、乙攜款至轎車放置時,甲在車旁邊跟公司經理講電話,乙則認為現金擺在副駕駛座不妥,遂打開車門將現金取出欲改放他處,經過之路人丙見狀,指著乙大喊「抓小偷」,恰好巡邏的員警丁經過聽到,見狀立即上前將乙摔倒,搶回乙手上之現金,乙身上多處擦傷。試問丙、丁二人該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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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考點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想防衛/誤想逮捕)』的處理。解題時應依三階層架構,先簡要排除丙的刑事責任(未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接著重點分析丁的行為。在違法性階層確認客觀上無阻卻違法事由後,須於罪責階層帶入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學說(嚴格罪責理論、限制罪責理論)與實務見解,最後探討丁是否成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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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丙出於誤會之呼救行為是否具備客觀歸責?丁誤認乙為現行犯而施加強制力致傷,陷於「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應如何論罪? 【解析】 壹、丙之部分: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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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 誤認阻卻違法事由存在之法律效果,採限制罪責理論轉論過失。
比較維度 嚴格罪責理論 VS 限制罪責理論
錯誤本質 違法性認識錯誤 類似構成要件錯誤
適用條文 刑法第 16 條 類推刑法第 13 條
法律後果 視有無正當理由減刑 阻卻故意,改論過失
💬實務與多數說採限制罪責理論,將誤想行為排除故意犯罪,僅論是否有過失。
🧠 記憶技巧:呼救無風險、誤想論過失;限制罪責理、阻卻故意先。
⚠️ 常見陷阱:作答時容易遺漏「限制罪責理論」的學理推導,直接跳結論為過失犯;或未分析丙的行為是否具備客觀歸責性。
正當防衛 (刑法§23) 依法令之行為 (刑法§21) 客觀歸責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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