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2年
[法律實務組] 刑法
第 四 題
甲有部分反社會人格特質,但未達反社會人格疾患診斷標準,在適當環境中,仍能維持一定自我控制力遵守規範。某日,甲在路上看到 A 年邁可欺,決定要洗劫 A。當甲把 A 踹倒搶走 A 的小皮包後,失望的發現皮包內空無一物。為了洩憤,數度以腳踹擊 A 的頭部和臉部,也對 A 身體進行數次踩踏,並吐口水。直到被路人發現,甲才停止對 A 的襲擊。最後 A 傷重送醫不治死亡。試分析甲之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強盜殺人結合犯」的時空密接性認定、由客觀行徑推導「殺人不確定故意」,以及「責任能力(刑法第19條)」的涵攝。作答時應先分論強盜與殺人行為之既遂,接著探討兩者是否成立第332條之結合犯,最後務必針對題目首句的精神狀態提示進行罪責層次的檢驗,並依提示獨立說明沒收新制之處置。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甲強盜後因無所得而起意殺人,是否成立強盜殺人結合犯?其踹擊頭部的客觀行為如何該當殺人犯意?以及其人格特質是否適用刑法第19條減免罪責? 【解析】 甲之刑事責任,依三階層與實務見解分析如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強盜殺人結合犯與責任能力
💡 強盜後另行起意殺人,依時空密接性論結合犯,並審查責任能力。
- 強盜罪(第328條)不以財物價值為限,手段達不能抗拒且有所有意圖即成立。
- 強盜殺人罪(第332條)依實務不限預定計畫,時空密接之另行起意亦成立。
- 殺人故意依攻擊部位(如頭部)及力道判定,洩憤踢頭可認定具殺人故意。
- 第19條責任能力須生理及心理要件併存,人格特質未達疾患不減免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