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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律實務組] 刑法

第 二 題

甲前往豪宅偷竊,進入臥室找尋財物時,豪宅主人 A 遭驚醒而大叫,甲為避免 A 反抗,立即以枕頭悶 A,企圖將 A 悶死,待 A 不再掙扎後,甲隨即在臥室抽屜找到新臺幣 10 萬元現金取走後離去,事後 A 並未死亡。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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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判斷行為轉化:甲侵入住宅找尋財物被發現,尚未取得財物前,為壓抑反抗而施加強暴並進而取財,應探討是否由竊盜轉化為『加重強盜罪』。2. 評價犯罪競合:甲具殺人直接故意並著手,但A未死,涉及『強盜既遂、殺人未遂』時,應論以強盜殺人結合犯之未遂,還是分論兩罪後依想像競合處理之學實務爭議。3. 沒收新制:甲取得之10萬元屬於犯罪所得,須獨立引據刑法第38-1條論述沒收與替代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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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竊盜犯尚未得手即施強暴壓制被害人取財,是否構成加重強盜罪?以及強盜既遂但殺人未遂時,究應論以「強盜殺人結合犯之未遂」,或分論「加重強盜罪」與「殺人未遂罪」而為競合? 【解析】 甲之行為刑事責任,依三階層體系檢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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