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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法

第 四 題

甲有部分反社會人格特質,但未達反社會人格疾患診斷標準,在適當環境中,仍能維持一定自我控制力遵守規範。某日,甲在路上看到 A 年邁可欺,決定要洗劫 A。當甲把 A 踹倒搶走 A 的小皮包後,失望的發現皮包內空無一物。為了洩憤,數度以腳踹擊 A 的頭部和臉部,也對 A 身體進行數次踩踏,並吐口水。直到被路人發現,甲才停止對 A 的襲擊。最後 A 傷重送醫不治死亡。試分析甲之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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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解題關鍵在於三階段的行為定性與罪名競合:首先認定「踹倒搶皮包」構成強盜罪(皮包亦為動產,故既遂);其次判斷「踹擊年邁者頭部致死」具備殺人未必故意而非僅傷害致死;最後運用實務見解,論述兩行為在時空上具密接性而成立「強盜殺人結合犯」。此外,務必回應題目特意給定的「反社會人格」條件,說明其不符合刑法第19條之減免罪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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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之行為是否構成強盜殺人結合犯,以及其反社會人格特質是否適用刑法第19條減輕或免除罪責。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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