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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法

第 四 題

甲有部分反社會人格特質,但未達反社會人格疾患診斷標準,在適當環境中,仍能維持一定自我控制力遵守規範。某日,甲在路上看到 A 年邁可欺,決定要洗劫 A。當甲把 A 踹倒搶走 A 的小皮包後,失望的發現皮包內空無一物。為了洩憤,數度以腳踹擊 A 的頭部和臉部,也對 A 身體進行數次踩踏,並吐口水。直到被路人發現,甲才停止對 A 的襲擊。最後 A 傷重送醫不治死亡。試分析甲之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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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首應拆解行為:第一階段「強暴取得皮包」、第二階段「洩憤攻擊要害致死」。接著依三階論判斷第二階段的主觀犯意(攻擊頭部要害具備殺人未必故意),並探討兩階段行為是否該當刑法第332條之「強盜殺人結合犯」(必寫實務時空密接說與學說目的關聯說之爭議)。最後務必在「罪責」階層精確涵攝題幹給予的「反社會人格」提示,排除刑法第19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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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強盜後因洩憤而攻擊被害人致死,是否成立強盜殺人結合犯?又其反社會人格特質是否適用刑法第19條減免罪責?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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