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制] 刑法
第 一 題
多年來,乙整日無所事事,不僅不願尋找工作機會,而且不時向同居人甲伸手要錢作為賭資。乙因好賭欠下鉅額賭債。為此,甲與乙常有激烈口角。某日,甲見到住家門口旁埋伏不少黑衣人手持球棒,準備毆打乙討債。甲為了讓乙受點教訓,決定絕口不提門口有人準備暴力討債,同時也不報警。大約一小時後,乙走出家門,即被埋伏的黑衣人毆打成傷。事後證明,倘若甲當時有報警的話,警察當可即時趕到現場,避免乙遭人持棒毆傷。試問甲之刑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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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要件,考生看到「未報警、未告知」應立即聯想刑法第15條。解題關鍵在於運用三階層架構,深入探討「同居關係」是否當然產生基於『密切生活關係(危險共同體)』之『保證人地位』,並應帶入形式與實質認定說之爭議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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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同居關係是否當然產生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甲不為防果行為導致乙遭毆傷,是否成立不作為之普通傷害罪?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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