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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觀護人] 刑法

第 二 題

甲因女友乙遭前男友 A 跟蹤騷擾而氣憤不已,乙為證明自己與 A 無瓜葛,唆使甲教訓痛打 A 一頓,不料甲與 A 見面時,見 A 開名車戴名錶,打消打 A 之念頭,反而恐嚇 A 交付十萬元作為賠償,否則將向 A 公司上級檢舉 A 性騷擾乙一事。A 為息事寧人,將錢交付予甲,但心仍有未甘,天天打電話騷擾乙。乙找來甲交待甲一定要依其指示殺了 A。某日甲持改造式手槍埋伏在 A 上班地方樓下電梯口,打電話約 A 下樓,俟電梯門一開步出一人,甲以為是 A 就開槍,未料是其他樓層的人先走出電梯而中槍,幸緊急救護未死,A 也毫髮無傷。請問甲、乙之行為如何論斷?(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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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教唆犯之從屬性』與『錯誤理論』的結合。首先,正犯未著手原教唆犯罪而另起犯意時,需依『限制從屬形式』探討教唆犯是否成立(失敗教唆不罰);其次,正犯發生等價客體錯誤時,除依『法定符合說』認定正犯刑責外,更須進一步論證正犯之客體錯誤對教唆犯主觀故意之影響。最後勿忘財產犯罪所得與違禁物之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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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正犯實行逾越教唆範圍之效力(失敗教唆)、等價客體錯誤對正犯及教唆犯之認定、恐嚇取財之構成要件及沒收宣告。 【解析】 壹、甲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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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體錯誤與教唆責任
💡 探討正犯等價客體錯誤之故意歸屬及教唆逾越之法律效果。
比較維度 正犯甲之責任 VS 教唆犯乙之責任
殺人未遂行為 具殺人故意且著手實行 依從屬性成立教唆未遂
客體錯誤影響 等價錯誤不阻卻故意 實務認不影響教唆故意
恐嚇取財行為 另起犯意,成立既遂罪 逾越教唆範圍,不負責
傷害教唆部分 打消念頭,未著手實行 失敗教唆,不予處罰
💬教唆犯責任取決於正犯實行之程度,且以教唆故意之範圍為限。
🧠 記憶技巧:正犯錯誤法定合,教唆從屬看著手,逾越行為不負責,沒收所得莫漏勾。
⚠️ 常見陷阱:常遺漏槍砲條例與殺人罪之想像競合,或誤認乙需負擔甲逾越教唆範圍之刑責。
客體錯誤 vs 打擊錯誤 限制從屬形式 失敗教唆與無效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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