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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

第 二 題

甲因女友乙遭前男友 A 跟蹤騷擾而氣憤不已,乙為證明自己與 A 無瓜葛,唆使甲教訓痛打 A 一頓,不料甲與 A 見面時,見 A 開名車戴名錶,打消打 A 之念頭,反而恐嚇 A 交付十萬元作為賠償,否則將向 A 公司上級檢舉 A 性騷擾乙一事。A 為息事寧人,將錢交付予甲,但心仍有未甘,天天打電話騷擾乙。乙找來甲交待甲一定要依其指示殺了 A。某日甲持改造式手槍埋伏在 A 上班地方樓下電梯口,打電話約 A 下樓,俟電梯門一開步出一人,甲以為是 A 就開槍,未料是其他樓層的人先走出電梯而中槍,幸緊急救護未死,A 也毫髮無傷。請問甲、乙之行為如何論斷?(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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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處理正犯與教唆犯之間的『錯誤與逾越』。答題時應將事實切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為『教唆傷害卻實行恐嚇取財』,須檢驗共犯之實行過剩與共犯從屬性(未遂教唆不罰);第二階段為『教唆殺人而正犯發生客體錯誤』,須論證等價客體錯誤對正犯不阻卻故意,以及對教唆犯之效力(學說與實務見解)。最後務必論述罪數競合與犯罪所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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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正犯之等價客體錯誤對其自身及教唆犯之效力、教唆犯之實行過剩與未遂教唆之處罰、恐嚇取財與殺人未遂之競合。 【解析】 壹、甲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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