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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法

第 一 題

甲教唆乙傷害 A,乙拒絕,被一旁乙之同居人丙知悉。一星期後丙隱瞞乙打電話給甲,謊稱乙改變心意,但要求甲先將之前約定予乙的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匯入丙的帳號。甲匯款後,丙捲款潛逃。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而 10 萬元依新修正刑法又應如何處置?(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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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測驗兩大重點:一是教唆犯的從屬性原則(失敗教唆的除罪化),二是沒收新制中「不法原因給付」與「犯罪所得發還」的交錯適用。解題時應先依刑法第29條判定甲不成立犯罪,再引用第38條之1論證10萬元對丙屬犯罪所得,且因甲為不法原因給付而無返還請求權,故不適用發還規定,應予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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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成立失敗教唆之刑責判斷,及不法原因給付之金錢於沒收新制下是否得發還被害人或應對犯罪人宣告沒收。 【解析】 壹、甲之行為不成立犯罪(不成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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