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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法

第 三 題

甲、乙交往時,乙曾打造其住處備用鑰匙與甲,方便甲出入乙之住處。兩人分手後,乙曾向甲索討鑰匙,當時甲一時找不到,乙便未繼續追討。幾個月後,甲尋得鑰匙,便逕赴乙之住處,想親自交還給乙。豈料乙不在家,甲想反正有鑰匙在身上便開門進入,並在乙的住處等待乙回來。乙返家後見甲在住處內,大怒並報警提告。甲主張鑰匙係乙所交付,且其為返還鑰匙而來,應無不法。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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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覺聯想到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解題關鍵在於檢驗甲持「舊有鑰匙」開門是否符合「無故」與「侵入」之客觀構成要件,並運用「居住安寧說」或「意思決定權說」來審查權利人(乙)的同意是否已撤回,最後駁斥甲以「返還鑰匙」作為阻卻違法或免責之辯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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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甲於分手後持交往期間乙交付之鑰匙未經同意進入乙之住處,是否構成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其「返還鑰匙」之主張是否得阻卻違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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