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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

第 三 題

甲、乙交往時,乙曾打造其住處備用鑰匙與甲,方便甲出入乙之住處。兩人分手後,乙曾向甲索討鑰匙,當時甲一時找不到,乙便未繼續追討。幾個月後,甲尋得鑰匙,便逕赴乙之住處,想親自交還給乙。豈料乙不在家,甲想反正有鑰匙在身上便開門進入,並在乙的住處等待乙回來。乙返家後見甲在住處內,大怒並報警提告。甲主張鑰匙係乙所交付,且其為返還鑰匙而來,應無不法。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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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之構成要件解析。考生應從保護法益(居住安寧)出發,探討甲雖合法持有鑰匙,但在兩人分手且乙曾索討的情形下,其進入行為是否符合「無故」與「侵入」;並運用三階論嚴謹檢驗甲「返還鑰匙」之抗辯是否具備正當理由或能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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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持交往時取得之鑰匙,未經現時同意進入前女友住處欲返還鑰匙,是否該當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之「無故」與「侵入」要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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