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監獄官] 刑法
第 三 題
甲、乙交往時,乙曾打造其住處備用鑰匙與甲,方便甲出入乙之住處。兩人分手後,乙曾向甲索討鑰匙,當時甲一時找不到,乙便未繼續追討。幾個月後,甲尋得鑰匙,便逕赴乙之住處,想親自交還給乙。豈料乙不在家,甲想反正有鑰匙在身上便開門進入,並在乙的住處等待乙回來。乙返家後見甲在住處內,大怒並報警提告。甲主張鑰匙係乙所交付,且其為返還鑰匙而來,應無不法。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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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解題時應先探討客觀上『無故』的認定標準,接著分析兩人分手且女方曾索討鑰匙的事實,如何使原先的『進入同意(承諾)』失效,最後論證甲『還鑰匙』的動機無法作為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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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持交往期間取得之備用鑰匙,於分手後未經同意進入乙之住宅等待歸還鑰匙,是否構成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其「返還鑰匙」之目的得否作為阻卻違法事由?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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