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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觀護人] 刑法

第 一 題

甲教唆乙傷害 A,乙拒絕,被一旁乙之同居人丙知悉。一星期後丙隱瞞乙打電話給甲,謊稱乙改變心意,但要求甲先將之前約定予乙的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匯入丙的帳號。甲匯款後,丙捲款潛逃。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而 10 萬元依新修正刑法又應如何處置?(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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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辨識甲教唆遭拒屬於「失敗教唆」,須運用「共犯從屬性原則」判斷其不成立犯罪;其次,甲遭詐騙交出的 10 萬元實質上屬於「不法原因給付」,需結合刑法沒收新制(第 38-1 條)與民法(第 180 條第 4 款)探討被害人優先發還條款之適用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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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失敗教唆於現行刑法下之可罰性(共犯從屬性)。
  2. 被害人基於「不法原因給付」所交付之財物,於沒收新制下能否主張發還,抑或應依法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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