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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5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9 題

依藥師法之規定,藥師執行處方調劑,下列何者錯誤?
  • A 依醫師處方
  • B 依管制藥品專用處方
  • C 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
  • D 依醫師具名僅書寫藥品名稱之字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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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與醫療實務中,為了確保責任歸屬與病患安全,一份具備調劑效力的「醫療文書」不應只是隨手紀錄。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名藥師要對調劑結果負起法律責任,那麼他所依據的文件除了醫師簽名外,還必須具備哪些標準化的資訊內容正式格式,才能確保調劑過程不會出錯且可受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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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規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完全正確!根據《藥師法》第 18 條,醫師所開處方僅許調劑一次,並應依規定簽章、記載日期及保存。選項 (D) 所稱僅具名書寫藥名的「字條」,未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59 條所定的處方箋應記載事項。一份合法的處方箋應具備該條所定應記載事項。若藥師僅憑未符合法定處方箋記載事項的字條進行調劑,即不符合法定處方箋規範,更無法確保病患的用藥安全。
  2. 難度點評:此題屬於 Easy(基礎題)。這是藥師執業最基本的法律界線,鑑別點在於區分「非正式便條」與「法律效力文書」的差別,是國考中絕對不能失分的法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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