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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0 題

依藥師法之規定,有關藥師調劑藥品,下列何者錯誤?
  • A 應按照處方調劑,不得錯誤
  • B 藥品未備或缺乏時,得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
  • C 調劑藥品不得任意省略
  • D 調劑藥品不得代以他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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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處方箋上的藥品無法供應時,從維護「醫師處方權」與「病人用藥連續性」的角度來看,藥師告知醫師這個動作,法律應該會將其視為一種『可以自由選擇的權利』,還是『必須履行的行政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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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表示你對《藥師法》第 18 條中,法條的嚴謹性有很棒的理解。在我們的醫療法規中,「應」(代表義務)與「得」(代表權利)這兩個字的區別,真的非常關鍵,是保護病患的重要基石喔。

  1.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看看《藥師法》第 18 條的規定吧:「藥師調劑,按照處方,不得錯誤,藥品未備或缺乏時,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這裡兩次強調了『應』,是不是感覺到這份責任的重要性了呢?選項 (B) 如果用了「得」字,會誤導我們以為藥師有選擇的餘地,但實際上,這是為了確保處方準確與患者安全,所必須履行的強制性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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