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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5 題

下列有關藥師調劑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藥師應按處方調劑,不得錯誤
  • B 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
  • C 藥師執業執照應懸掛於調劑處所
  • D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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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藥師法》與相關醫事法規中「人員管理」與「機構管理」的法律性質差異進行思考:法律要求在營業場所公開揭示以昭公信的,究其本質是代表藥師個人身分的「執業執照」,還是代表該處所合法設立的「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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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藥師調劑的錯誤敘述。根據藥師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藥師執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藥品調劑業務,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及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在其作業處所標示受理調劑作業時間及佩戴藥師執業執照。其不在時,應有暫停受理調劑之標示。」由此可知,藥師在執行調劑業務時,依法規定應「佩戴」藥師執業執照於身上,而非懸掛於調劑處所,因此選項 C 的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的正確答案。

📝 藥師調劑與執業規範
💡 藥師應依法調劑、不得擅改處方,並區分執照懸掛與佩戴規定。
比較維度 藥師個人 (執業) VS 藥局機構 (開業)
核發證書 執業執照 開業執照
展示方式 佩戴身分識別證明 懸掛於明顯處
法律義務 親自主持與調劑 符合設置標準
💬個人執業看名牌,藥局開業看掛牌。
🧠 記憶技巧:處方必從、拒絕有理、缺藥通報、名牌必戴。
⚠️ 常見陷阱:考題常混淆「執業執照」與「開業執照」。藥師個人僅需佩戴名牌,藥局機構才需懸掛開業執照。
藥師法第 15 至 21 條 藥局設置標準 處方箋代用藥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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