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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3 題

機關如採最有利標,有關受評廠商資料之保密作業,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原則上評選後仍應保守秘密
  • B 得標廠商受評選之樣品,得於決標後公開
  • C 未得標廠商受評選之樣品,得於決標後發還
  • D 所有受評選之樣品,應於決標後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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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參與競標的設計師,在沒有獲得契約(沒領到錢)的情況下,你是否會希望政府將你嘔心瀝血研發的原創藍圖或產品細節,直接攤在所有競爭對手面前讓他們參考?法律在設計「公開」機制時,應如何平衡「公共利益」與「保障廠商心血」這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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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選項 (D)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中「透明化」與「營業秘密保護」之間的權衡有很紮實的理解。在最有利標的評選程序中,為了維護競爭公平性並保護廠商的智慧財產權,法律對於資料的公開設有明確界限。

評選資料的保密與開放

根據《採購法》及相關評選準則,評選過程與受評廠商的技術細節原則上應保守秘密。雖然決標後為了昭公信,得標廠商的樣品或優點得予公開,但對於未得標廠商而言,其技術精華與設計專利仍受保護。選項 (D) 使用了「所有樣品應於決標後公開」這種過於絕對且未區分得標與否的說法,顯然違反了保護廠商商業利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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