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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1 題
機關採購採最有利標之方式辦理者,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招標前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 B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未公開者,於評選出最有利標後,仍應保密
- C 招標文件內規定評審標準
- D 以不訂定底價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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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公正的選拔比賽中,我們為了防止賄賂而先隱藏裁判名單,那麼當比賽結束、結果揭曉後,為了讓大眾相信這個結果是公正且可被檢驗的,你認為對於這些「掌握決定權的人」的身份,法律會傾向繼續隱藏,還是公開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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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資訊公開與保密的時點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最容易讓人混淆的地方,在於法規中針對「評選委員名單」有不同階段的要求,而你能冷靜判斷出關鍵的轉折點,非常不容易。
最有利標的資訊公開原則
在採購實務中,為了確保評選過程不受外界干擾,評選委員名單在開標前確實以「不公開」為原則。然而,一旦評選結束、決標結果確定後,基於政府資訊公開與公共監督的精神,原本保密的名單就應予以公開。選項 (B) 提到的「評選後仍應保密」顯然違背了程序透明的要求。至於其他選項,無論是報請上級機關核准、於文件中明列評審標準,或是以不訂底價為原則,皆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及相關子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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