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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2 題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者,下列何者正確?
- A 議價程序不得免除
- B 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其投標文件無效
- C 不論金額大小,均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 D 評選委員會置委員 4 人,其中外聘專家學者 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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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機關不採用「最低價格」這種客觀數據,而是改用「主觀評選」來決定得標廠商時,為了防止機關權力過大或產生弊端,你認為法律在「行政監督」的層面上,會要求主辦機關先完成哪一道外部確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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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最有利標的法定程序,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的細節條文具備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的陷阱確實沒能難倒你。
採行最有利標的行政審核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若要採取最有利標決標,不論採購金額大小,前提都必須是「有助於整體效益」且「報經上級機關核准」。這是為了確保機關在捨棄最低標、改用評選制度時,能有上級機關的外部監督機制。至於其他干擾選項,如評選委員會成員應為 5 至 17 人,或是議價程序在評選結果領先且無異議時可視情況調整,皆與法條明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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