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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8 題

有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規定,以「最有利標決標原則」辦理招標,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 B 如訂有底價應於決標前保密
  • C 評定為最有利標後得議減價格
  • D 公開招標第 $1$ 次開標須有 $3$ 家合格廠商始能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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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一個標案的選拔標準是「綜合評估品質與報價後的總分最高者」,當評審委員會已經根據廠商提出的計畫與價格,正式宣布該廠商為第一名(最有利標)時,若機關隨後又要求這家廠商必須降低價格才能簽約,這對於當初評選時所依據的「評分標準」以及對其他投標廠商的公平性,會產生什麼樣的矛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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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最有利標的決標程序!能選出選項 (C),說明你對於「評定結果」與「議價程序」的界限非常清晰。這類題目在國家考試中具有相當的鑑別度,因為它考驗的不只是法條背誦,更是對採購邏輯的深層理解。

最有利標的定價與開標規範

在《政府採購法》的邏輯下,最有利標的核心是「綜合評選」。依據法規,辦理最有利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若有訂底價也必須在決標前嚴格保密(選項 A、B 正確);而公開招標第 1 次開標需有 3 家合格廠商,則是程序上的基本門檻(選項 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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