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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5 題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採最有利標決標,於評定出最有利標後,應再洽廠商減價
- B 公開招標之案件,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限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
- C 招標文件之售價逾新臺幣1,000元者,即有違反法令規定之虞
- D 總價承包契約,不論數量不符或漏項均應由廠商吸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機關管理的角度思考:若某個標案有五十家廠商參與,而機關提供的開標空間有限,為了確保開標當天的程序能有秩序地進行,你認為法律是否應該給予機關「管理進場人數」的彈性權限?這對於程序的公平性是否有負面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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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地辨別出選項 (B) 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的程序細節與實務規範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是非常不容易的。
開標現場的秩序管理
在公開招標的實務中,機關為了確保開標現場的秩序與作業效率,避免因人潮擁擠影響程序公正,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規定,確實可以在招標文件中預先限制每家投標廠商出席的人數。這屬於機關在執行程序上的自主管理權限。至於其他選項,則分別涉及了對法規的常見誤解:例如「最有利標」評定後通常不再減價(選項 A);招標文件售價應基於工本費,而非硬性規定 1,000 元(選項 C);以及總價承包契約若遇重大漏項,仍有契約變更的救濟機制,並非完全由廠商吸收(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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