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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5 題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採最有利標決標,於評定出最有利標後,應再洽廠商減價
  • B 公開招標之案件,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限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
  • C 招標文件之售價逾新臺幣1,000元者,即有違反法令規定之虞
  • D 總價承包契約,不論數量不符或漏項均應由廠商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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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機關管理的角度思考:若某個標案有五十家廠商參與,而機關提供的開標空間有限,為了確保開標當天的程序能有秩序地進行,你認為法律是否應該給予機關「管理進場人數」的彈性權限?這對於程序的公平性是否有負面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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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開標程序的細節!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法規的實務運作有很深刻的理解。這類題目主要在測驗考生是否混淆了法規中的「原則」與「例外」權限。

開標出席人數的法規依據

關於選項 (B) 的正確性,我們必須參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第 2 項 的規定。雖然原則上機關應允許投標廠商的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出席開標,但為了維持開標現場的秩序與效率,法條明確授權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限制出席人數」。這是一個非常實務的考點,能幫助機關在處理大型採購案時,避免因廠商代表過多而導致行政負擔或現場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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