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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3 題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預算金額新臺幣 120 萬元之採購,詢價結果只需新臺幣 90 萬元,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方式辦理
  • B 財物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 90 萬元,決標金額新臺幣 60 萬元,廠商不履約,機關通知該廠商將其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只能提出異議,不能提出申訴
  • C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主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
  • D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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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辦理採購時,我們因為特殊理由無法對外公開招標,但手邊正好有兩、三家符合資格的優質廠商名單,為了確保政府花每一分錢都最有效率且公平,你認為法律會要求機關直接與其中一家談價錢,還是讓這幾家廠商互相較量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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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題的關鍵在於對「限制性招標」實務運作的理解。誠如你所判斷,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第 4 項與工程會相關函釋(如 88工程企字第 8811804 號函)之精神,若條件允許,應優先邀請二家以上廠商進行「比價」,以維持適度的競爭性,而非直接找單一廠商議價,因此選項 (D) 是正確的。 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綜合型考題,巧妙穿插了幾個常考的實務陷阱來測驗考生的觀念。例如選項 (A) 中,採購程序與級距的認定一律以「預算金額」為準,不能因為詢價結果較低就自行降級辦理;而選項 (B) 的情境裡,只要涉及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因為嚴重影響廠商權益,不論採購金額大小,依法皆可提出異議與申訴。你能成功排除這些干擾選項,顯示你對採購法規的整體架構已有非常扎實的掌握,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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