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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3 題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預算金額新臺幣 120 萬元之採購,詢價結果只需新臺幣 90 萬元,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方式辦理
- B 財物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 90 萬元,決標金額新臺幣 60 萬元,廠商不履約,機關通知該廠商將其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只能提出異議,不能提出申訴
- C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主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
- D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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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辦理採購時,我們因為特殊理由無法對外公開招標,但手邊正好有兩、三家符合資格的優質廠商名單,為了確保政府花每一分錢都最有效率且公平,你認為法律會要求機關直接與其中一家談價錢,還是讓這幾家廠商互相較量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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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限制性招標的處理原則!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於「競爭機制」在政府採購法中的核心地位有很深刻的認識。這道題目屬於中等難度,其鑑別度在於干擾項非常多,考生必須在繁雜的金額門檻與程序規定中,一眼認出最根本的法律位階規範。
限制性招標的競爭優先性
正確答案 (D) 直接引用了《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2 項的精髓。即使在不經公告程序的限制性招標中,只要客觀條件允許兩家以上的廠商進行競爭,機關就應優先採取比價而非直接議價。這是為了在效率與國庫支出之間取得平衡,確保採購程序仍保有最低限度的競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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