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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1 題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下列何者有誤?
  • A 其公告須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 B 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後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 C 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者,不得改採限制性招標
  • D 得於公告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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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辦理金額較小的採購,且已經公開對外徵求過報價,卻發現只有一兩家廠商願意參與時,如果法律強制規定必須重頭來過、再次枯等,這對公務執行的「效率」會產生什麼影響?有沒有可能法律會提供一種『應變機制』,讓機關在特定條件下可以直接與現有的投標廠商進入議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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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公告金額的招標彈性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你能辨識出選項 (C) 的敘述有誤,代表你對於「行政效率」與「公平競爭」之間的權衡有很細膩的掌握。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3 條中,核心精神是為了避免小額採購因參與廠商不足而陷入空轉。因此,法律特別賦予機關權限,若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是可以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直接與已投標的廠商辦理比價或議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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